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,商业秘密与着作权、专利权同属同一范畴,但至今尚未单独立法。一直以来,商业秘密相关规范散见于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规条款中。随着数字技术爆发式发展,原有条文在应对新型侵权问题上逐渐显露短板。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的出台,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,为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打开新通道。
数字化冲击下的保护困境
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秘密形态与流通路径正在发生根本性改变。与传统纸质文档不同,如今的敏感数据往往存储于云端,信息高速流转的同时,也更易遭受不法分子的复制与窃取。这类电子化、非实体化的秘密形态,在秘密性与保密性认定上存在更大挑战。
一方面,信息可复制性极强,一旦配置或权限设置出现纰漏,原本应受保护的信息可能迅速“出圈”;另一方面,AI、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带来的数据、算法、源代码等非传统形态的技术信息,也暴露在法律保护空档之中。
此外,即使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,但若未同步设立有效的访问控制或技术防护,也可能被认定未尽合理保密义务,从而丧失法律保护资格。这些情况都迫使监管规则必须适应信息化与技术革新节奏,明确界限、细化规则,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的亮点解读
此次《征求意见稿》的发布,在多个方面对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进行了针对性细化,形成更具操作性的制度体系。
1. 明确核心概念边界
对“不为公众所知悉”“商业价值”“采取保密措施”三个核心构成要件进行了系统解释,并列举典型场景。例如,对公开数据的再加工若满足不具可获得性,可纳入保护范围,为数据行业的合规运作提供制度保障。
2. 明确保护行为主体职责
新增“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”专章,从经营者、监管部门、行业组织、政府及个人五大主体入手,划定各自职责边界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,推动行政指导、司法协同、行业自律等多元保护路径协同并进。
3. 细化侵权行为清单
针对披露、使用、获取等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,作出清晰列举。对于技术手段变革带来的新型侵权方式,如通过破解系统、诱导员工泄密等行为,均纳入规制范畴,并设置兜底条款,提高规避能力。
4. 拓展涉外保护维度
征求意见稿关注企业“出海”中可能面临的商业秘密风险,探索涉外维权机制建设,推动与国际规则衔接,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竞争中的法治影响力。
数字化背景下的三大着力点
其一,定义标准需统一与升级
细化构成要素、统一认定标准,对于企业与执法机关而言都将大大降低理解与执行成本。未来或可在数据领域引入“技术保密措施清单”作为参考标准,为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应对提供更明确工具。
其二,事前防控成为主导方向
由“亡羊补牢”转向“源头防漏”,是数字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思路。鼓励企业从制度、技术、管理多方面建立防护体系,如采用数据脱敏、权限分级、日志审计等手段,全流程追踪信息流动路径,堵住泄密漏洞。
其三,制度衔接与全球接轨并重
加快推动民事、行政、刑事保护路径衔接,构建覆盖立法、执法、司法全链条的保护体系。同时推动制定涉外商业秘密法律信息库、典型案例数据库,提升全球范围内维权效率与话语权。
尾声
《征求意见稿》的落地,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迈向数字时代提供了制度基础。下一步,如何将制度落实为实践操作规则,并推动监管与司法之间形成闭环联动,将成为检验其落地效果的关键。
面对日益复杂的信息安全与商业秘密保护场景,构建体系化、可预期、与国际接轨的制度规则,不仅关乎企业的创新成果能否“藏得住”,更关乎整个营商环境的信任基石能否稳固搭建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