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反间谍法》条
为了防范、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,维护安全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《反间谍法》第二条
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,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、积极防御、依法惩治的原则。《反间谍法》第三条
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。
公安、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密切配合,加强协调,依法做好有关工作。《反间谍法》第四条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,不得有危害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行为。
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,都有防范、制止间谍行为,维护安全的义务。
修订亮点简介(原内容摘要,无改动):
“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共 6 章 71 条,在 2014 年《反间谍法》基础上,新增条文 29 条,修订条文 41 条。”
将“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”进一步明确为“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”;增加“坚持总体安全观”;新增第五条“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…”
完善间谍行为定义,将“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”“针对机关、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、侵入、干扰、控制、破坏等行为”明确为间谍行为…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