条
为了防范、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,维护安全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
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,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、积极防御、依法惩治的原则。
第三条
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。公安、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密切配合,加强协调,依法做好有关工作。
第四条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,不得有危害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行为。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,都有防范、制止间谍行为,维护安全的义务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