条
为规范秘密定密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》(以下简称保密法)及其实施条例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
本规定所称定密,是指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(以下简称机关、单位)依法确定、变更和解除秘密的活动。
定密包括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。机关、单位在定密权限内,对其所产生的属于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(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)规定的秘密,依法确定、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原始定密。机关、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秘密,依法确定、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派生定密。第三条
机关、单位秘密确定、变更和解除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管理、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,适用本规定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