条
为了维护安全,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,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第十一条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、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,都有维护安全的责任和义务。
第十四条
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安全教育日。
第四十二条
安全机关、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安全的情报信息,在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、拘留、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十三条
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工作和涉及安全活动中,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,不得超越职权、滥用职权,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

